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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核心提示:日前,南京印發《南京市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南京市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為認真 日前,南京印發《南京市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南京市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 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反饋意見整改要求和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我市企業自建危廢焚燒設施環境管理,決定在全市范圍集中開展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專項整治。 一、工作目標 堅持問題導向,注重標本兼治,全面排查我市企業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底數和運行情況,嚴肅查處環保手續不全、設施運行不正常、二次污染突出等環境問題,進一步規范企業自建焚燒設施環境管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二、排查內容 (一)項目建設方面 1、環保手續履行情況。重點檢查自建焚燒設施是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是否存在批建不符等情況。 2、焚燒設施設計情況。焚燒設施設計是否符合《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176-2015)、《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要求,重點檢查焚燒設施是否具有去除酸性氣體、二噁英、重金屬、煙塵等污染物措施。 (二)運行管理方面 1、入爐控制情況。入爐前是否根據其成分、熱值等參數進行搭配,并充分考慮物料的相容性,以保障焚燒爐穩定運行;是否將爆炸性危險廢物及未經環評審批的危險廢物入爐焚燒。 2、焚燒處置情況。二燃室出口煙氣溫度等工況指標以及二噁英等尾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是否穩定達標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要求。 3、貯存情況。危險廢物貯存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關于印發南京市危險廢物貯存規范化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寧環辦〔2019〕74號),是否存在危廢露天堆放、貯存場所“三防”措施不到位等問題。 4、次生危廢利用處置情況。次生危廢是否落實申報登記及轉移聯單制度、是否交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是否存在申報不實、利用處置不規范等情況。 (三)制度落實方面 1、危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是否按要求建立危廢管理臺賬,危險廢物產生臺賬、貯存臺賬、分析檢測記錄、利用處置臺賬、次生危廢臺賬等相關臺賬記錄是否齊全、真實;是否落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經營許可證制度及應急預案備案制度。 2、監測制度落實情況。是否按環評、驗收、監測計劃及相關標準等要求對焚燒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監測指標、頻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安裝煙氣在線監控系統,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三、進度安排 全市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專項整治工作從2019年7月至12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問題排查階段。8月15日前,市生態環境局、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各相關派出生態環境局要結合附件1提供的參考名單,組織執法、環評、固管力量并邀請專家,全面排查轄區企業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情況,確保無一遺漏;要將發現的問題整理成清單,督促問題企業制定整治計劃,明確整治措施、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并報備。 (二)整治實施階段。12月10日前,市生態環境局、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各相關派出生態環境局督促問題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整治計劃確定的時限和要求開展整治工作。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各相關派出生態環境局于每月月底前將問題整治進展報市生態環境局固輻處。對整改不力或進度遲緩的企業,市生態環境局將及時組織開展督查;對無法完成整改的,提請人民政府予以淘汰。 (三)總結上報階段。12月25日前,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各相關派出生態環境局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及整治情況匯總表(附件2)報市生態環境局。12月底前,市生態環境局將全市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及整治情況匯總表上報省廳。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生態環境局成立專項整治小組,袁建華副局長任組長,固輻處劉華道處長、監察總隊周兵副總隊長任副組長,固輻處方兵、環評處劉斌、監察總隊傅敏哲為組員。 江北新區環保與水務局、各相關派出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專項整治小組,明確工作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執法部門負責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環評部門負責對環保手續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固管部門負責對危廢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落實主體責任 危險廢物自建焚燒設施單位應嚴格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申報危險廢物處置等情況;按照環評及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建設和運行自建焚燒設施,安裝煙氣在線監控設施,及時將相關數據對外公示,定期對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等,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強化日常監管 通過此次專項整治,要加大相關環境監管力度,健全長效工作機制,推進危險廢物自建焚燒設施規范有序發展;要用好用足現有自建危廢焚燒設施,彌補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缺口,全面提升處置能力水平。 (四)依法嚴肅查處 專項整治工作中,要充分運用新環保法及配套辦法,嚴肅查處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超標排放污染物、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等違法違規問題;要做好兩法銜接工作,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