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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允許收集的危險廢物種類很少,規定的收集經營許可條件也相對簡單,只有三條,并且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要求不盡相符。如固廢法第六十條規定,“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只提出“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的條件,對于貯存設施、設備只規定“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而沒有經驗收合格的表述,資料審核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由于國家對危險廢物收集范圍的管控較嚴格,領證條件卻相對寬松,導致投資者并不多,已拿證單位的建設標準也不高,相當規模的危險廢物沒有借助收集單位的力量及時從產廢單位轉移到利用處置單位,存在較大的環境風險。對此,筆者認為,應對危險廢物收集許可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主要是增加允許收集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提高收集單位的準入條件。
對危險廢物的收集,本質上只是一個物理轉移過程,當然也存在破損、反應等潛在的次生危害,但只要污染防治和應急處置到位,總的安全性是較高的。對有委托需求且環境風險可控的危險廢物,可放開收集限制,但要求收集單位必須與利用處置單位簽訂協議,防止危險廢物收集后去向不明。在進行日常檢查時,要重點關注聯單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對危險廢物實現閉環式管理。
當前,人們對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的擔心,除了怕其守不住法律底線,非法轉移、丟棄危險廢物之外,還與一些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硬件設施不完善、不能安全運輸和貯存危險廢物有關。對不守法經營的行為,應通過慘痛的案例教育到位,并加大監管處罰力度。而對于硬件設施不完善的情況,必須提高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的準入條件,這是基于以下幾方面因素進行考慮的。
首先,危險廢物收集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能與傳統的垃圾分類相提并論,對單位的獨立法人資格應提出要求,確保投資者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其次,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應達到一定的建設標準,與申請的危險廢物種類、規模等匹配,并且通過適當形式的驗收。從當前現狀來看,很多收集單位的設施簡陋,功能分區混亂,尤其是沒有安裝廢氣治理設施,使暫存倉庫成為新的大氣污染源。因此,必須提高這些單位的建設標準。
最后,提高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的管理水平。一方面,出臺有安全保障的豁免政策,從而減輕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督促收集單位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拒絕隱匿危險廢物、超期貯存、火災等事故隱患。收集單位也應注重生產規律研究,動態調整設備設施布局,不斷優化收集能力。
目前,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就可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但縣一級行政區域相對狹小,業務量也很不均衡,不利于形成有規模的收集單位。筆者認為,宜將審批權上收到設區市級生態環境機構,少數特殊類型的危險廢物還可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頒發,這樣可以使收集的危險廢物達到一定規模。
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的有效期現在確定為3年,從實踐效果看,不利于收集單位穩定增加投入。筆者認為,合理的有效期至少應與綜合經營許可證一樣長,也就是5年,這樣可以穩定投資者的預期,有助于其對危廢收集進行高起點規劃和建設。對嚴重失信者,則可提前吊銷其證件。
對收集單位的其他管理規定,如允許的最長貯存期限等,應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使極少數例外情況也有應對舉措。尤其是對從業者約法三章,拒絕出現危險廢物體外循環現象。
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的服務范圍廣、對象多,單筆業務量又小,往往吸引不到有實力的投資。但對從事危廢收集的企業來說,除了積極對接產廢單位、精心安排收集路線、優質高效服務之外,還要重視危險廢物暫存設施的經營管理,執行更嚴格的標準,這樣才有助于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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